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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附英文) (2)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第33条 对责任限额和计算单位或货币单位的修订
  1.虽有第32条规定,仅为了变更第6条和第26条第2款规定的金额,或者用其他单位代替第26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的两个单位或其中之一而召开的会议,应由保管人根据本条第2款召集。只有由于真实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时,才应对金额作出变更。
  2.经不少于四分之一缔约国要求,保管人应召开修订会议。
  3.会议的任何决定须由会议参加国的三分之二多数作出。修正案应由保管人通知所有缔约国,以便接受,并应通报所有签字国周知。
  4.会议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于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后一年的次月第一日起生效。接受修正案时,应将接受的正式文件交保管人保存。
  5.修正案生效后,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对于在修正案通过后六个月内未就其不受该修正案约束一事通知保管人的其他缔约国,有权适用经修正的本公约。
  6.凡在本公约修正案生效后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书,应视为适用经修正的本公约。
  第34条 退 出
  1.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向保管人送交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2.此种退出自保管人收到通知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起生效。如在通知中规定较长时间,则退出本公约应自保管人收到通知后的这一较长期间届满时起生效。
  1978年3月31日订于汉堡,正本共一份,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署名的各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附件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通过的共同谅解
  现经共同谅解,承运人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责任,以推定过失或疏忽的原则为基础,意即作为一条原则,应由承运人负举证之责。但在某些情况下,本公约的规定对这一原则作了改变。
  附件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通过的决议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
  以感谢的心情注意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盛情邀请在汉堡召开本次会议,
  注意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汉堡自由汉萨市为会议提供的便利,以及对与会者的盛情款待,对会议的成功颇多助益,
  特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人民表示感谢。
  已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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