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国际条约 >> 国际运输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中国政府民用航空代表团和伊拉克政府民用航空代表团会谈纪要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标  题】 中国政府民用航空代表团和伊拉克政府民用航空代表团会谈纪要
【分  类】 国际运输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80.01.31
【实施时间】 1980.01.31
【发布部门】 巴格达
全文
  为了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拉克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两国在民航领域内的相互关系,根据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七日在北京签字的两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和伊拉克政府民航代表团于一九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至三十一日在巴格达进行了会谈。会谈是在完全相互谅解、极其坦率和合作的气氛中进行的,这一气氛充分反映了存在于两个友好国家的政府和人民之间的良好关系。
  双方代表团名单作为《附录一》附后。
  双方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上述协定的附件已予修改。修改过的附件作为《附录二》附后,它并将根据该协定第十条规定生效,取代原附件。
  二、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事先同意,可以进行不定期飞行,以在缔约双方领土间载运旅客、货物和邮件。
  三、两国航空当局的代表签署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伊拉克民用航空总机构关于相互提供航行、通信、气象和其他技术服务的议定书》。
  四、两国空运企业的代表将签署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业务局和伊拉克航空公司之间的《地面服务协议》和《销售总代理协议》。
  本纪要于一九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巴格达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以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另附英文译本,供解释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顾问     伊拉克民航总机构主席
     陈 瑞 光        侯赛因·海亚维·哈马希
      (签字)           (签字) 
  附录二:修改过的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往返航线如下:
  北京或中国境内另一地点——卡拉奇或印度境内一个地点——沙加或根据中方意愿以后列明的阿拉伯海湾地区另一地点——巴格达或巴士拉——

[1] [2] 下一页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政府采购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合作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渔业合作协定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