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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标  题】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分  类】 国际环保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2.05.09
【发布部门】 纽约
全文
  本公约各缔约方,
  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
  感到忧虑的是,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平均而言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
  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
  意识到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中温室气体汇和库的作用和重要性,
  注意到在气候变化的预测中,特别是在其时间、幅度和区域格局方面,有许多不确定性,
  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
  回顾1972年6月16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的有关规定,
  又回顾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主权权利按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按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重申在应付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认识到各国应当制定有效的立法;各种环境方面的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顺序应当反映其所适用的环境和发展方面情况;并且有些国家所实行的标准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恰当的,并可能会使之承担不应有的经济和社会代价,
  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28号决议的决定,以及关于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1988年12月6日第43/53号、1989年12月22日第44/207号、1990年12月21日第45/212号和1991年12月19日第46/169号决议,
  又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海平面上升对鸟屿和沿海地区特别是低洼沿海地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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