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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分 类】 国际环保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80.02.05
【实施时间】 1980.02.05
【发布部门】 北京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和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双方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和协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活动。
第 二 条
双方同意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领域相互合作。在诸如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海洋污染、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的影响、城市环境的改善、大自然的保护、环境立法、环境管理、环境经济,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它领域,可进行合作。
第 三 条
双方同意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1.互派科学家、学者、专家和代表团;
2.交换和提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情报资料;
3.对双方感兴趣的课题进行合作研究;
4.联合组织学术会议、讨论会、讲座和训练班;
5.交换和提供用于测试、鉴定和其他目的的样品、试剂、原料、数据资料、仪器和部件;
6.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第 四 条
双方应对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学及其他单位间发展往来和合作,予以鼓励和提供方便,并协调这些活动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协调中方参加部门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应协调美方参加部门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
第 五 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进行的合作活动应视双方所能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
关于上述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逐项商定。
为进行合作所必需的一切书面资料、情报资料、参考标准、试剂和样品,除[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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