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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的原理与类型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 安徽信息网 ], 2000.07.25  

   
   
    遗产税是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财产即遗产课征的一种税。“死亡”是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就继承人来说,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就是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所以,对继承财产的课税也就等于对遗赠财产征税,因而许多国家的遗产税与继承税是互称的。
   
    由于遗产税仅对财产转移征税,而对财产的所有不征税,所以有人将其列入流通税,即对流通行为征税。但从遗产税的性质来看,其课征对象是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也就是死亡人所遗留的财产,对遗产征税与财产征税在性质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方式和阶段上的不同。所以,世界上已开征遗产税的国家一般将其列入财产税,即遗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我国对遗产税的研究和政策思路也是从这一点出发的。
   
    遗产税是个古老的税种。据考证,古埃及,古罗马时代就开始对遗产征税,当时对遗产征什一税,即按遗产总额的十分之一征税。近代的遗产税制,始于1598年荷兰开征的遗产税。此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德国于1900年开始征收遗产税。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征收遗产税。遗产税制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指对死亡人所遗留的全部遗产进行课税的制度。它以遗产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设有起征点,一般采取累进税率形式。其具体方法有四种,一种是按遗产转移次数的先后,课以不同的累进税;二是按遗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净额课征;三是规定免征额,对小额遗产免征遗产税;四是准许分期纳税或以实物缴纳。总遗产税制以美国实施的遗产税制为代表。
   
    (2)分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先将其遗产分给各个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的制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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