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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 中国税务报 ], 2000.12.27  

  一、适应WTO规则,完善和规范税收立法
  1提高税收的法律级次。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级次较低,现行税收制度的许多规定,都是通过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非法律形式公布实施的,缺乏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不符合WTO规则中的透明度原则。入世之后应该将一些较为成熟和稳定的税收政策和规定,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布。
  2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作为调整税收分配关系的母法,应尽早出台,税收基本法是统领各税收单行法的,完成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可以有效解决各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便于协调各税种规定间的内在联系,这是入世后税收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
  3规范税收立法行为。按照WTO规则中的统一性原则,经全国人大立法程序批准的有关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必须统一实施。未经全国人大授权同意,地方政府不得各自为政,自立章法。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也不得与国家法律制度有抵触。当前,应对地方政府制定的涉税政策进行全面清理,避免入世后招致不必要的贸易争端。同时,也要注意不同位税法间的有机结合,注重立法技术。
  4建立税法公告制度。这是WTO规则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税法公正、公开和透明的重要渠道。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要提前公布,不应溯及既往,同时,也便于税收政策规范、透明。新制定或调整的涉及贸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措施应及时通知WTO总部及各成员国。
  二、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强化税收执法
  1加强税收执法的统一性。按照WTO统一性原则的要求,严禁各级税务机关越权执法和地方政府干预执法,保障国内市场的统一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通过政务公开制度、执法检查制度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和方法,促进税收执法统一、公开、公正。
  2提高税收执法的规范性。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是规范税收执法的重要保证,应当将各地不同的税收征管方式尽量规范和统一,征管环节程序固定,按规则操作,同时针对重实体法,忽视按程序执法的现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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