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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
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
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
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
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
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
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
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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