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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华与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以下简称电脑商情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海知初字第18号
原告陈卫华,男,1962年3月31日出生,北京荣易达电子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延静东里5楼5门602号。
委托代理人田宇,男,北京包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住北京市崇文门西大街7号。
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住所地成都市营门口路民光商厦5层。
法定代表人牛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俊峰,男,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法律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光大大厦403室。
委托代理人方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卫华与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以下简称电脑商情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卫华与委托代理人田宇、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委托代理人鲁俊峰、方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卫华诉称,1998年5月10日我以笔名"无方"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上载到我的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并注明"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 1998年10月16日电脑商情报社未经我同意将该文刊载于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第40期家庭版上, 其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脑商情报社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稿费231元和惩罚性稿费5万元。
被告电脑商情报社辩称,《戏说MAYA》一文是读者于1998年8月通过电[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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