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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垦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支行借款合同保证纠纷上诉案 |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农垦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银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庆华,甘肃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睿,甘肃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负责人:李毅,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迎春,中国农业银行法规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宁,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副主任。
案情介绍
上诉人甘肃省农垦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垦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阿克塞县农行)借款合同保证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甘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自1992年起至1994年3月,农垦总公司下属的甘肃省国营安南坝石棉矿(以下简称石棉矿)累计欠阿克塞县农行贷款275.5万元。农垦总公司于1994年3月22日与阿克塞县农行签订了借款担保的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农垦总公司对石棉矿在该行贷款275.5万元提供一次性担保。协议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至借款方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之后,农垦总公司又于1995年8月17日向阿克塞县农行出具了《关于对石棉矿的银行贷款提供限额担保的函》。该函件称"鉴于所属石棉矿距离兰州较远,零星担保时效差,费时费力,农垦总公司决定对石棉矿与贵行的新一轮贷款提供限额担保,从即日起贷款累计在20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总公司给予信誉担保。以上担保期限为一年,从贷款之日起计算"。截止11月14日,石棉矿向阿克塞县农行借款44笔,金额共计289万元。1996年7月20日,阿克塞县农行与石棉矿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阿克塞县农行提供5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10.65‰,借款期限为自1996年7月20日至1996年12月30日。其中,1996年7月20日借款15万元,8月20日借款35万元。11月30日归还20万元,12月30日归还30万元,阿克塞县农行依约于7月23日向石棉矿贷出15万元,9月9日贷出[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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