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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长江油运公司诉福建省粮食海运公司海上雾航中船舶碰撞赔偿案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案件分类: 海事

【案情】

  原告:南京长江油运公司,住所南京市中山北路324号。

  被告:福建省粮食海运公司,住所福州市杨桥中路199号杨桥新村32座6层。

  

  1994年5月1日0035时,原告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所属“大庆416”轮船位于北纬26°19′09″、东经120°39′01″,航向210°,航速约9.6节;海面西南风5—6级,中浪,能见度小于1海里。原告船雷达观测发现被告福建省粮食海运公司所属“明隆”轮位于其船前方,在被告船右前方还有一不知名的北上“A”小船。原告用VHF16频道与“A”小船联系商定右舷会让,并向左转向。5月1日0015时,被告船GPS卫导仪船位于北纬26°05′08″、东经120°27′0″,航向030°,其雷达观测到船艏正前方至右舷60°范围有四个目标回波(12海里档量程)。被告船船长经雷达观测,判断其船艏正前方及右舷10°左右两船均为南下船,航向约210°左右,形成对遇局面;被告船右舷约20°的回波为“A”小船,向北航行。被告船用VHF16频道与正前方约7海里的“扬子江6号”轮取得联系,双方同意左舷会让。0025时,位于“扬子江6号”轮左舷横距约1.2海里的“大庆416”轮在“明隆”轮右舷约12°,距离4海里,此时位于被告船右舷约15°距离1海里的“A”小船回波舷角减小,被告船右转向,改航向为60°,0038时继续右转至航向93°。0043时被告船发现原告船方位变化甚小,距离减小,认为碰撞危险不可避免,0044时采取右满舵,船艏向转到128°。当原告船雷达观测到被告船回波已接近其右舷正横,仍继续以大于90°的夹角逼近时,立即左满舵。约0045时,两船发生碰撞,原告船船艏与被告船舯楼相撞,随后被告船船艉与原告船舯楼再次相撞。碰撞后,双方均作碰撞现场察看确认书,并由双方船长签字,双方对确认书均无异议。后原告通过中国船级社对其碰撞损坏进行损坏检验,并对损坏修理项目进行估价,总修理费为人民币368000元,另该油轮进厂前洗舱费用人民币193361.69元。被告通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PICC)青岛市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委托PICC福建分公司国际保险部船舶科申请船师,对其船舶碰撞损坏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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