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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治诉清远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和收取退赃款案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3.监视居住是公安的一种侦查行为,其对象是罪行轻微,不需要拘留逮捕,但对其行为自由又必须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追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即赃款赃物,若实施的对象本身不是犯罪嫌疑人,其“追缴”行为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中清远市公安局实施“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及“收缴赃款”是插手经济纠纷、属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颁布日期】1999.07.2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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