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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治诉清远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和收取退赃款案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侦查,则此种盘问行为以及拘留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三、从基本案情上辨析
    在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将以是否立案作为是否侦查行为的充分条件,原因有二:一是立案人员审查时案情假象遮盖真象,造成定性错误;二是有少数办案人员故意以假乱真,错误立案,以图逃避司法审查又达到某种目的。因此我们在判断是侦查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应该从基本案情出发看犯罪嫌疑人触犯刑律,还是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看是否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行政机关错误行使行政权。例如,公安机关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往往是以依法行使刑事侦查权的行为为名,借口查处经济诈骗犯罪案件,以侦查权的超越来取代行政权。
    凡公安机关对公民采取的强制措施,只要相应公民最终未被检查机关认定为犯罪,都应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这是我们在充分把握基本案情之后,判断强制措施属性的一个标准。
    总之,判断某行为是否公安刑事侦查行为或公安行政行为,只要我们从实施该行为的目的、任务、对象、效力、程序上全盘考虑,从事实的真象出发,排除外界干扰,对是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侦查行为坚决支持,对试图以侦查行为掩盖行政行为的行为予以坚决撤销,就可以对二者进行正确辨别。
    从本案的案情看,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以原告李治利用合同诈骗为由,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将原告扣留带至广东省清远市限制人身自由八天,并以收缴赃款名义收取现金32100元。那么本案中原告签订合同及“欠款未还行为”是属于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则是判断是否刑事侦查行为的关键。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基本形式有五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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