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实施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而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针对具体而特定的事项或事实,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主体上存在差异。尽管两种行为的实施主体都是公安机关,但是实施侦查行为的是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内部的刑侦处(科);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其他行政管理机构,如公安机关内部的户籍处(科)、车管处(科)等。因此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依法行政侦查权,并不是公安机关的所有人员都有侦查权。侦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或者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除此之外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侦查权。
(二)行为目的和任务不同。刑事侦查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武器,它的目的和基本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制止、预防和打击犯罪。行政行为的目的和任务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
(三)行为的对象不同。刑事侦查行为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四)两者实施的法律依据不同。刑事侦查行为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是《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
(五)行为的效力不同。刑事侦查的结果是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据收集不足,犯罪事实没有查清,犯罪嫌疑人未抓获,则由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当然,刑事案件一旦侦查终结,则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第一道“工序”宣告完成,案件则可提起公诉进行审理。行政行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对于生效的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不停止执行原则,即不论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是否存异议,还是相对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期间都不停止对行政行为的执行。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存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变更或撤销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两类强制措施的作用、实施时间、内容不同。行政强制措施作用于行政管理,适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