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案例汇编 >> 国家赔偿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王朝超等不服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收容审查及申请行政赔偿案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决定:
  二、由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共同赔偿王朝超、吴爱民、吴明兵损失费各1833元,合计5499元;
  三、由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赔偿王朝超医疗费76.80元;
  四、由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返还王朝超、吴爱民、吴明兵缴纳的医疗费76.80元、伙食费1995元、杂费660元;
  五、驳回王朝超、吴爱民、吴明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审判后,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不服,以一审行政判决程序违法;王朝超等三人有违法犯罪,结伙作案嫌疑的事实存在,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撤销了对被上诉人的取保候审的事实后,说明刑事侦查已经结束,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不存在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况,在行政诉讼中上诉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义务,而上诉人在一审中既不出庭应诉也不举证证明对被上诉人进行收容审查的合法性,依法应承担败诉责任。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10月17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一、王朝超等三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是否终结。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阳江市公安局上诉称,王朝超等三人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一百六十条之规定,上诉人依法对王朝超等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案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一审法院却无视这一事实,而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上诉人将向二审法院提供。二审经过开庭审理查明,1995年11月10日,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以伤害为由,对王朝超等三人予以收容审查,期满后,又以妨碍公务为由,报请阳江市公安局批准,延长收审二个月。1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   相关话题:
  • 杨振林、杨水华、杨金超等人在澳门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